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介休市义棠镇海栋洗煤厂排队等候卸煤时,强行向郝某索要人民币500元,该郝不应;被告人刘某便用一根钢筋棍殴打郝某,并继续强行索要。被害人郝某为避免继续挨打,被迫将人民币5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被害人郝某的右前臂后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被害人郝某在法定期间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郝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9898.3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多次主持调解,被害人郝某与被告人刘某一直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再次主持调解,被害人郝某看见与被告人刘某真诚悔罪,且将受到严厉的刑罚,便大幅作出索赔让步并当庭对被告人刘某表示了谅解,最终与被告人刘某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郝某车辆维修费及工时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司机工资及所被抢劫的500元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郝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关于此案的任何相关赔偿责任,并表示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刘从轻处罚。
合议庭在评议时,综合考量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并对该刘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法认判,将在监所内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被害人郝某表示法院秉公处理,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为被告人刘某的判决结果表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