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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作者:王志敏  发布时间:2013-11-30 20:58: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介休法院民一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案件。原、被告本为亲兄弟,却因行路权打起了官司,原告宋某将其哥嫂告上法庭。法院多次调解无效,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二被告系夫妻,原、被告共同居住于同一宅院,且系东西近邻。原、被告与已不在此院居住的第三人之间签订过一份《四合院院邻协议》,约定原、被告的行路、大门与上下水与第三人同走同用,被告的厕所与第三人共用。诉争的大门确为原告所修,但被告因倒垃圾及生活需要,经常出入原告所修的大门。原告依据其所签过的协议认为被告已经放弃了对大门的共行共用权,现在又经常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在赌气把大门锁上后,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诉争之院的行路和大门应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使用为宜。现原告在其上锁封闭诉争之院大门、不让被告行走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苏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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