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拒赔二千九,罚款一千元
作者:杨飞飞  发布时间:2013-12-01 10:14: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介休法院执结一起小额诉讼案件。马某某诉耿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耿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费用二千九百元。但调解生效后,耿某某不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给耿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几次督促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耿某某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力,耿某某此时主动交纳了二千九百元的赔偿款。但鉴于其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介休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此案告诫那些“老赖们”,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最终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苏卫民
联系我们

地址:山西省介休市军民东路169号

电话:0354-8536893

传真: 0354-8536892

邮编: 032000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晋中长安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次区人民法院寿阳县人民法院昔阳县人民法院和顺县人民法院左权县人民法院榆社县人民法院太谷县人民法院祁县人民法院平遥县人民法院灵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