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介休法院执结一起小额诉讼案件。马某某诉耿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耿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费用二千九百元。但调解生效后,耿某某不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给耿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几次督促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耿某某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力,耿某某此时主动交纳了二千九百元的赔偿款。但鉴于其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介休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此案告诫那些“老赖们”,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最终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