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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3-12-02 08:19:54 打印 字号: | |

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执行风险意识,提示当事人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督促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承担的风险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


2、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3、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 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4、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5、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6、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处理的风险。


7、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二、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的风险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被拘留、罚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3、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房屋、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提取、扣押、强迁、拍卖、变卖等风险。


4、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被搜查的风险。


5、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承担一切因强制执行所支付的费用。

 
责任编辑:苏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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