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月,我院执行人员再次赴江苏南京等地,历时六天时间,行程四千多公里,四件四年多的未结执行案最终圆满执结。
案件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原告曹某等四人与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介休分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及借贷关系而产生纠纷诉至我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在江苏的财产(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我院的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0日判决生效,但该分公司不能如期履行其义务,且其分公司的负责人易某不知去向。曹某等四人于2009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从被告的银行账户强制扣划回部分执行款。当时被告单位获知我院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后,到现场进行阻挠,在当地法院和警方的配合下才得以顺利执行。在我院执行的过程中,被告同时也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请再审,经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裁定撤销介休法院及晋中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将该案发回介休法院重审。在此期间,法院将该案停止执行。后经两级法院审理,又维持了介休法院的判决。原告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期间,我院执行人员三次赴南京等地执行此案,均无功而返。我院执行四组接手该案后,得到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通过询问当事人新的执行要求及被告的履行情况后,再次动身前往被告所在地执行。首先在被告开户的南京、盐城、阜宁等地的银行逐一进行了查询,在查清被告的基本财产情况后,主动联系被告单位负责人约谈,得知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因涉嫌处置法院保全财产,正在进行司法处理,该公司处于无人经营管理,且因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及时向四原告说明该案的执行情况,四原告被我院执行人员多次远程奔波、艰苦执行的行为所感动,并经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对四原告的分配比例进行合理调整,仅可能的做到各方满意 ,让他们四人权衡再次执行的利弊与得失,最终在四原告均做出让步的情况下,终于使这四件久拖四年之久的“骨头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