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件的被告人靳某系介休市某酒店的保安,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工作身份,监守自盗,触犯刑法,影响恶劣。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靳某利用自己在介休市某酒店值夜班之机,先后三次从摆放在该酒店商品部和总台的公德箱内,分别窃取了人民币700元、1000元、80元,共计1780元。2016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靳某持事先在该酒店地下室楼梯口找到的撬棍窜至该酒店9层,撬开该酒店董事长李某房间的东门,从房内盗走一部黑色三星触屏手机,两枚玉件印章工艺品和一个铜簪。之后被告人靳某又窜至同层的财务室,用放置于门外灭火器座底下的钥匙打开财务室的门,从该财务室办公桌抽屉里盗窃了用白纸包裹的人民币1832元。2016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靳某在太原柳巷将该三星牌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路人,已无法追回。上述赃款均已被靳某挥霍。破案后被盗的两枚玉件印章工艺品和一个铜簪追回,已由失主领取。
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介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