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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谈对流通股票的执行
作者:李龙生  发布时间:2017-05-11 15:43:37 打印 字号: | |

流通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财产类执行案件,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一般而言,对流通股票的执行可以采取两种措施,一种是对股票资金账户的冻结,另一种是对股票账户的冻结、变更、变价。 

对于持有全流通股的股票的被执行人,一定开设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两者缺一不可。股票账户是在证券结算公司开设,资金账户是在证券经营公司开设,两者相互依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我们在执行中,对股票账户、结算资金账户采取的查封措施,也可以理解为对被执行人股票的转让权、分配权、收益权的限制措施,其效力范围是以登记为准,而非以送达为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裁定书中写明“查封或冻结”,其效力是一致的,不必为此而纠结。我认为,源头是股票账户,资金账户是附属账户,查封、冻结资金账户是不能对抗其他人民法院对股票账户的查封措施,也就是说,对执行资金账户的执行措施具有不确定因素,甚至不能实现执行目的。

对于流通股的强制执行方法,说起来很简单,一是在资金账户中冻结结算金,二是在股票账户中作价、变卖、变更股票。冻结资金账户与在银行冻结存款的方法一致,这里不再叙述,重点是对股票的作价、变卖、变更的操作方法。一般而言,变卖股票需要到被执行人开设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进行 要执行员下达变卖请求,证券营业部指令员下达变卖指令,股票抛售后的资金进入资金账户,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作价、变更股票是在证券结算机构进行,强制执行手段类似于车辆的强制过户,将股票数量、名称、价格强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即可,而非强制平仓。

基于上诉理解,介休市人民法院近日执行了一起以股票为标的的执行案件,股票折合现金近三百万元,其体会是:在执行中抓住了牛鼻子,即:股票账户,因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已被其他机构冻结,二是快速出手,查封股票到变更仅十余天,避免因时间跨度长、股票市场变化快带来的风险出现,三是查封效力采取送达、登记、强制变更一并进行的手段,避免了效力公示晚与其他执行机构而导致的“执行落空”。

 

需要注意的是,对流通股票的诉讼保全与执行是有一定区别的,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远远大于执行风险,不管是诉讼保全还是采取执行措施,一定要学会转移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异议、上访。

责任编辑:苏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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