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普遍现象。面对这种情形,业主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业主该在什么时间主张权利、如何主张权利却成为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仅就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案例,仅在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买受人不退房以及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情形范围内,探讨关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购买房屋时,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我省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使用的合同范本。该合同在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按时办理,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根据上述约定,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发生在交付房屋后至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的次日,违约行为发生后,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业主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属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那么该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计算”。结合合同约定,业主在接受房屋后至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此时,业主就应当开始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时间点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若业主在接受房屋后至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之后的2年内,没有向开发商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