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案件立案开始至案件宣判,各项文书能否有效送达,决定着案件审判程序的合法与否。特别是,自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持续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今天,笔者就邮寄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分析。
在邮寄送达方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笔者将该规定分为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当事人提供了准确送达地址、收件人为其本人、联系方式为其本人的。
若在送达时,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那么该送达合法有效;
若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但是签收情形属于上述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那么该送达也是合法有效的;
若既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也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完成送达,则邮政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仍无法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此时,该送达也应当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第二、当事人提供了准确送达地址,指定了代收人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的。
若在送达时,该指定代收人顺利签收,则送达合法有效;
若在送达时,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也无法联系到指定代收人的,但能够按照上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完成送达的,该送达应是合法有效;
若在送达时,无法联系到指定代收人,也联系不到受送达人本人,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第九条情形完成送达,则邮政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仍无法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此时,该送达也应当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若在送达时,联系到指定代收人,其明确表示拒绝签收的,则视为已经送达,该送达合法有效。
第三、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变更地址未及时告知法院的。
若在送达时,按照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不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则邮政机构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仍无法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此时,该送也应是合法有效的送达,另外,凡是按照上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的,除签收人为受送达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本人外,其他均应拍照或摄像,以便发生异议时,证明送达的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