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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引发伤亡 共同饮酒人担责?
——介休法院首例共同饮酒人担责案件
  发布时间:2020-05-21 16:15:12 打印 字号: | |

逢年过节或亲朋好友聚会,喝点小酒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没成想喝酒却闹出了人命,最后还闹上了法庭,着实让人扼腕叹息。

2019年5月30日,介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责任纠纷,这起“喝出来”的人命官司,值得每个人警醒。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某夫妻起诉称,死者王某系五原告之子。2018年11月6日19时30分,王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途中,不慎驶入路旁沟渠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而当日事发前,系因李某为答谢帮工,邀请王某等六人一起吃饭、共同饮酒。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52mg/ml。王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原告遂主张要求共同饮酒人及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30余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王某与李某等人同桌吃饭后,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具有认知能力,其亦应当知道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 但仍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因其本人没有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告适量饮酒以及阻止酒后驾车、护送和通知的义务。李某作为饭局的召集者和组织者, 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以及合理照顾义务,该义务产生于其召集聚会并饮酒的先行行为。李某明知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的义务,在王某饮酒后驾车离开时,既未有效阻止王某酒后驾驶行为,亦未尽到安全护送到家或通知家属的义务, 故其对王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人当中,有四人辩称与王某并不相识,亦不知王某骑摩托车回家,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该四人与王某一起在工地干活、同桌吃饭、同时离开饭店是事实,该四人不知王某如何离开显然与事实不符,据此该四人在明知王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对王某的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未进行有效提醒和劝阻,故应对王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未参与聚餐、在聚餐结束前先行离开的二人,对王某酒后驾车的情况并不知晓,不存在过错,故其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四人分别承担1.25%(共计5%)的赔偿责任,剩余10%的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在此不做详述)。

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忠告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常态。但饮酒应当有度,不能贪杯,并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切勿酒后驾车。共同饮酒中,判断共同饮酒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具体表现为: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



供稿人:贾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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